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提高倉儲管理水平,確保地方儲備糧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適用地方儲備原糧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制定本級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強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第四條承儲企業(含存儲企業,下同)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規范、標準和制度,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指導,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出入庫管理
第五條地方儲備糧應優先儲存在準低溫和具備信息化監管條件的國有中心糧庫標準倉房。
第六條承儲企業應制定地方儲備糧出入庫流程,并嚴格執行。按規定期限完成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并及時、準確上報實際出入庫情況。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入庫前,應對存儲目標倉房進行空倉核驗,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對倉房、油罐、設備、器材、用具進行檢修、清潔和消毒滅蟲,使之符合糧油入庫和儲存的要求。
第八條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新油。在當年生產的新糧、新油上市前,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可以是上一年度生產的糧油。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在地方儲備糧入庫時如實填寫收購相關憑證,對糧油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售糧人及其車輛號牌等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備查。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入庫時,承儲企業應對糧油進行質量檢驗。完成地方儲備糧入庫任務后,應按規定向糧食檢驗機構申請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地方儲備糧。出庫時,應按要求進行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準確計量,如實填寫計量憑證。承儲企業應確保出入庫糧油數量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等級、不同性質的地方儲備糧應分倉(廒、罐,下同)入庫存放。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除按規定輪換出庫外,未經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自行出庫。
第三章 庫存管理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儲存糧油應遵守倉儲設施設計要求,改善倉儲保管條件,執行相關標準,加強倉儲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庫存管理制度和倉儲管理過程記錄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檔案資料。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和管理手段,延緩地方儲備糧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促進節糧減損,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庫存管理要達到“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的基本要求。
(一)“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貨位??ㄏ喾?,??ㄅc庫存實物相符。
(二)“四無”是指儲糧及倉房達到“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的要求,儲油及油罐達到“無混雜、無變質、無滲漏、無事故”的要求。
(三)“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油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承儲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地方儲備糧保管,保管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且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地方儲備糧應采用專門的保管賬記載,與其他性質糧油保管賬分設。
(四)“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倉房落實。
第十七條“賬、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儲備糧實行“專賬、???、專牌、專簿”管理。地方儲備糧“賬、卡、牌、簿”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樣式,承儲企業按照統一樣式自行印制使用。
(二)保管賬和??ㄋ顑热輵敿?、準確、真實,能夠如實、及時反映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庫存期間地方儲備糧數量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ê陀嘘P賬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舊賬、舊卡由承儲企業按有關規定存檔。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6年。
(三)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和油罐應在倉外醒目處按要求設置地方儲備糧專牌和糧權公告牌,地方儲備糧專牌和糧權公告牌的設置應牢固可靠,同一庫區內專牌和公告牌的設置方式要統一。儲存其他性質糧油的倉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儲備糧專牌和地方儲備糧糧權公告牌。如需調整地方儲備糧專倉,須報糧油權屬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庫,應配有“四簿”即糧情檢查記錄簿、熏蒸登記簿、機械通風登記簿、保管員工作日志,如實詳細記載糧情檢查、熏蒸、通風作業及日常工作情況。
(五)儲存地方儲備糧倉庫的???、專簿及相關規章制度、保管員信息等應統一懸掛,放置于倉房內或其操作間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儲備糧建立分倉管理檔案。檔案中含倉庫的基本情況、有關單據(出入庫通知單、過磅單、驗質報告)和有關記錄(歷史檢測記錄、熏蒸記錄、機械通風記錄等)等。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按時檢查所存地方儲備糧的糧情,認真分析糧情變化趨勢,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置。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糧溫(油溫)、倉溫和氣溫;
(二)倉內、倉外空氣濕度和糧食水分;
(三)害蟲種類、密度;
(四)糧油儲存品質;
(五)糧食返潮、結露、霉變,油脂滲漏、變質,庫區環境衛生、鼠害等情況。
第十九條糧油儲存區應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進行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活動、存放物品,不得對地方儲備糧造成污染或對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承儲企業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庫區整潔衛生,倉內干凈整潔,糧面平整,倉外不留糧粒、雜草、垃圾、污水和堆積物等。
(二)糧食在保管、搬運、倒倉、整曬等各個環節中,防止混入塵雜、感染害蟲和吸附異味。油罐應防止通氣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塵等異物。
(三)糧油儲存區域嚴禁飼養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建立和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原始記錄,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地方儲備糧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二十二條水分雜質減量應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水分雜質減量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算。
承儲企業應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的次月內,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在儲備糧專戶或專賬內一次性處理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及盈余;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糧食儲存實際損耗在核減水分雜質減量后,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
第四章 倉儲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油罐、罩棚、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處置或者變更用途的,按照國家和省制定出臺的糧食倉儲設施保護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用于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及其配套設施應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應配備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和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防雷等設施,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二十七條 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其墻體、倉壁和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規定。準低溫(低溫)倉應符合《湖北省準低溫(低溫)糧庫建設改造技術指南》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倉儲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營管理,提升地方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運用信息化系統開展儲備糧管理各環節業務,將地方儲備相關信息納入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應按規定和要求對倉房編排號碼,并通過噴涂、懸掛等方式,將倉號和廒間編碼固定在對應倉房的明顯位置。倉號和廒間編碼應與在有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庫區平面圖等內容一致,且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對倉號和廒間編碼進行變更的,應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再行變更,并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配備地方儲備糧出入庫、檢驗、儲存、管理等所必須的相關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應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經常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倉房、油罐等主要設施設備及時維修保養。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和《湖北省國有糧食企業倉儲管理規范》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四條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機械、電器、登高作業和化學藥劑熏蒸作業等,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庫區消防設施完備,消防器材完好。儲糧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進行熏蒸作業的,應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時,應在距離熏蒸倉房20米以外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安排專人值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嚴禁倉外露天熏蒸作業。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應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儲糧藥劑,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劑,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倉儲區應建立完善防汛、排澇、排水設施,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第三十八條承儲企業應及時掌握氣象、水文等有關情況,防范極端天氣造成災害,及早做好相關應急準備。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應建立值班、夜間巡邏、門衛、出入庫人員登記,以及糧食、物資出入庫簽證等制度。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應嚴守國家秘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方儲備糧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承儲企業應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儲存事故的,應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于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四十二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承儲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未執行保管專賬???、庫存臺賬、統計報表制度的;
(二)倉儲管理未達到“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標準的;
(三)檢測設施設備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測的;
(四)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的;
(五)不同性質、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未分開存放的;
(六)擅自變更倉房(油罐)編號的;
(七)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存在隱患的;
(八)其他需整改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存在上述問題而拒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企業,取消地方儲備糧承儲計劃,對責任人進行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和計劃及時輪換或保管不善,造成糧食嚴重霉爛變質或重度不宜存儲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四)違規自行出庫的;
(五)虛報庫存的;
(六)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省、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承儲企業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監管不力,給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造成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鄂糧規〔2016〕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